山东9市8月1日起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年底可达17地市

26.07.2015  12:13

  24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济南闭会, 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报告等。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是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3月上中旬,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4月15日,召开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对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月24日,召开全省学习贯彻立法法工作座谈会,听取了14个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立法法特别时落实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和下一步打算的情况汇报。

  4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先后赴广东、浙江、福建、陕西等四个省进行考察学习。

  5月上旬,通过电话等方式了解其他20个省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施方案。

  5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初步研究确定了实施方案,并就实施方案向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作了汇报。

  5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通过了这个实施方案。

  6月23日,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施方案的请示。

  7月10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落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介绍,考虑到山东省设区的市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借鉴广东、安徽等省分批次落实的做法,山东将分两批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据此,确定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为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莱芜、临沂和菏泽9个市,第二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为枣庄、日照、德州、聊城和滨州5个市。

  据了解,1986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山东省济南、青岛、淄博三市已先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