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诽谤协勤 菏泽男子判两年
菏泽曹县交警协勤宋强刑事自诉曹县某村农民孙峰犯诽谤罪一案,日前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孙峰因网络发帖诽谤宋强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3月28日中午,宋强与同事在队长带领下协助治理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巡逻至许单路曹县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发现孙峰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东向西行驶,宋强即示意孙峰停车接受检查,但孙峰将车停到路边后即弃车逃跑,宋强随即追赶孙峰。孙峰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腿部受伤。宋强与其他同事先后赶到,见孙峰躺在地上并喊腿疼,宋强等人遂将孙峰抬到车上。经询问,孙峰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且购买的摩托车是二手,害怕检查才弃车逃跑。后交警人员组织车辆和人员将孙峰送曹县同善医院检查治疗。
事后,孙峰以其被交警人员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孙峰自2014年4月开始捏造其身体损伤是宋强对其暴力殴打所致的虚假事实,并以“孙峰2014”、“孙峰abc”等不同的虚拟身份分别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网络上,发布《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人》 等多个帖文或视频。2014年10月22日,经曹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孙峰的帖文浏览量达10753次,被转载201次。2015年2月12日,经曹县公安局再次远程勘验,孙峰的帖文浏览量达61558次,被转载314次。孙峰的行为,使宋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今年7月份,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孙峰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孙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峰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处罚。综合孙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菏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孙峰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