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干部能“下”渠道 六类干部将予以调整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推进干部“下”的一个重要渠道。近日出台的《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6大类、24种情形。
目前,《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已施行。据了解,该实施细则中不仅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6种“下”的渠道,还具体给出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4种情形。
担当精神不够小心要“下”去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推进干部“下”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干部才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在上述实施细则中,山东明确给出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6大类、24种情形。其中,首先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这一类,具体包括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另据了解,上述实施细则还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项重要指标,如“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具体情形包括: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而“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则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
除此之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方式有很多种。上述实施细则中提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将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而且,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未能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将被问责
在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这一方面,上述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另外,还把目前一些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了问责范围,如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被问责。
因病连续离岗超一年将被免去现职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