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纵火案一审宣判主犯获死刑 两人无期
本报青岛3月19日讯 备受关注的青岛平度“3·21”纵火案在开庭审理半年多之后,今天上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王月福被判死刑,被告人杜群山、李青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54分,因征地纠纷,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南侧该村被征土地上值守时,临时居住的帐篷被人为纵火,耿付林被烧死,另有李崇暖、杜永军和李德连三名村民被烧伤。李崇暖被鉴定为重伤,杜永军为二级轻伤,李德连为轻微伤。
2014年3月25日晚,青岛市公安局称平度“3·21”纵火案已破获。经查明,3月21日凌晨,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刘长伟4人受王月福指使(均为平度人),窜至现场实施纵火后逃跑。王月福是受崔连国(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和杜群山(杜家疃村主任)的指使实施犯罪。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2014年8月20日开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群山等7被告人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连续三天的审理,到22日下午3时,庭审活动结束。2014年12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平度“3·21”纵火案,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审理。
法院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月福承揽了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的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等工程。同年9月至2014年3月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一村民住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法庭经审理认为,在放火共同犯罪中,王月福等7人均系主犯。其中,王月福的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王月福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元;被告人刘长伟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李显光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被告人崔连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王月福、崔连国当庭提出上诉。其余五名被告人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