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积极开展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20.05.2016 09:25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近年来,平邑县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建立长效机制,制定了《平邑县“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平邑县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将全县所有5千米以上河道和重点纳污河道共51条河流纳入河长制管理,并设置了24个考核断面对水质进行监测、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领导担任跨镇(街道、开发区)界河流、重点纳污河流和所包扶镇(街道、开发区)河流“河长”, 镇(街道、开发区)领导担任跨镇(街道、开发区)界河流本辖区段和辖区内独属河流“河长”。
24个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按照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补偿为5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补偿1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1倍以上的,每超标1倍按补偿10万元的原则,一月一通报,一月一处罚,生态补偿金由县财政直接从当月镇财政资金中扣缴。
“河长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取得良好成效,县境内水环境质量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均达到地表水四类以上标准,24个考核断面无一超标,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坚持“河长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以建设“富美和谐新平邑”为目标,倾力打造生态宜居城市,力争早日实现“水清滩净岸绿、天蓝云白气爽”。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0.05.2016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