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山一男子获刑4年 人民币上打印邪教宣传语

11.01.2015  12:27

  烟台莱山区男子王某是一名邪教组织成员,在自己住处用打印机将邪教组织宣传语打印到495张百元大钞上,并企图将钱存入银行,被警方抓获。日前,莱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1967年出生于芝罘区,大专文化,莱山区某科技通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1998年加入某邪教,2012年以来多次用电脑刻录法轮功宣传光盘并对外散发。

  2014年4月28日,王某在其住处利用打印机在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背面左下角打印邪教宣传语,共打印495张。4月29日上午,王某来到中国光大银行莱山支行,称要存款4万元,其中有395张百元面额人民币打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

  公安机关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到达现场,现场询问中,王某供述这些人民币是他人给的货款,非自己印制的,声称不知情。民警随后检查发现王某提包内仍有100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印有邪教宣传语,当场予以扣押。民警依法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加入邪教组织多年,为宣传邪教,在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上打印宣传语并通过在银行存钱、平时消费的方式将人民币在社会上进行散播的事实,并供述其之前曾多次散播法轮功宣传资料。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法轮功宣传书籍25本\光盘60张以及制作宣传资料的打印机等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达到宣传邪教的非法目的,以人民币为载体,制作邪教传单495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