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2014年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34号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全省公务用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扩大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公务用车采购绩效,我省公务用车首次试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采购模式。在各市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入围招标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协议供货采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青岛、潍坊市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用车,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大中小型客车、越野车(含SUV)、皮卡车、微型面包车的,均应在本次中标供应商及其品牌范围内采购(详见附件1),或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协议供货系统”中查询。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或车型,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中标品牌或者车型以外产品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产品如有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审查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再另行发文。
三、采购价格
本次协议供货入围招标时的中标价格,为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实际采购价格为采购单位通过网上二次竞价采购后所确定的最终成交价格。为确保全省价格统一,当二次竞价后的成交价格低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时,协议供货交易系统自动将该价格更新为全省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实际采购价格均应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等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对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及竞价结果的日常监督审查。如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举报反映。如查证属实,由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改正、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或者取消该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直至取消该品牌全线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等处罚。
四、协议供货采购执行程序
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协议供货系统”中操作。
(一)账户分配
1、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各市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设立一个账户,账户详见附件2。省直部门、单位仍沿用原账户。监督管理部门账户可以监督协议供货网上交易全程操作,集中采购机构账户可以发起并组织网上竞价活动。如市级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市原有公务用车采购机构操作。
2、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为市级采购人、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账户。
3、县(市、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为县(市、区)级采购人设立账户。
(二)网上操作流程
1、采购人登录公务用车全省联动协议供货交易系统,查看入围车辆信息,选择确定本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需求。
2、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请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
3、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并发送至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在交易系统中为该采购人立项。
4、采购人登录交易系统,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中所列车型及预算,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车型,并录入采购数量、车身颜色、供货时限(包括:1-5天、1-15天、1-30天、不限)以及交车地点,提交采购信息。
5、集中采购机构核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信息无误后,于工作日的上午9点—11点之间发布竞价信息。
6、竞价开始后6个小时内接受代理商网上报价,竞价截止时间前代理商可多次报价,但系统默认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有效竞价信息。
7、竞价时间截止后,代理商不得再修改报价,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排名第一的自动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满足采购人供货时限要求的排序在前;
(2)同一供货时限范围内,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3)同一供货时限范围内,报价相同,代理商经销地点与交车地点在同一市的排序在前;
(4)同一供货时限范围内,报价相同,代理商经销地点与交车地点相同,供货时间短的排序在前;
(5)同一供货时限范围内,报价和供货时间相同,代理商经销地点与交车地点相同,先报价的排序在前。
8、成交供应商网上打印合同,与采购人共同签字盖章。
9、成交供应商将合同送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备案。
10、采购单位凭合同到成交供应商处提取车辆,双方共同签订《项目验收单》,成交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购车发票。
五、其他事项
各市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周 洋 0531-82669590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 魏世震 0531-67800511
附件:1. 2013-2014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信息表
2. 2013-2014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系统账号分配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