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装修
07.09.2016 20:35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本报讯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对降低消费环节污染的产生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6章54条,分别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着手,对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循环经济行为,包括产品过度包装、公共交通、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等做出了规范。
针对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循环经济行为,《条例》做出了规定,如禁止产品过度包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条例》还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10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10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条例》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凌绫 孙贵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7.09.2016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