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04.09.2014  17:38

鲁政办发明电〔201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4年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力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今年我省夏粮有望实现十二连增。夏粮收购是全年收购的第一仗,做好当前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既是守住“吃粮买得到”底线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又是确保守住“种粮卖得出”底线目标的关键措施和手段。各地要紧紧围绕李克强总理“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要求,切实增强首要意识和守责意识,把夏粮收购抓紧、抓实、抓好,为全年粮食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执行时间为5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加强对小麦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一旦市场价格水平达到预案启动条件,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方便农民售粮。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及时启动预案,不准坑害农民;要做到随到随收,不准为难农民;要坚持公平定等,不准算计农民;要准确过磅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坚持现款结算,不准折腾农民。《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三、引导各类企业搞好市场化自营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示范作用,按照能顺价能盈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自营收购,立足早收粮、多收粮、多储粮,把好粮食收购质量关,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类粮食企业、粮食经纪人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粮食收购,实现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功能互补,活跃收购市场,促进粮食流通和农民增收。要搞好市场监测和分析预警,为农民有序售粮、企业自主经营、粮食合理流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毗邻地区要搞好价格衔接。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积极探索粮食收购新模式,主动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专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对接,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四、积极落实信贷政策,保障收购资金需要
  各级农发行要继续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作用,为国家粮油调控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要及时足额供应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和储备粮增储或轮换所需的政策性收购贷款;要在做好信贷资金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性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做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的承贷工作,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足额将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预付给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配合农发行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所有粮食收购经营者要坚决做到农民售粮现款结算,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夏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各级粮食、物价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力度,加强对企业入市收购资格和收购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及时汇总、报送收购进度,特别是要加强统计数据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准确可靠。同时,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用客观、准确、权威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为夏粮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夏粮收购期间,省里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夏粮收购工作进行督查。《预案》执行结束后,各市要将夏粮收购工作的总体情况报省粮食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