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9.06.2015  10:45

国粮办检〔201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15年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全力保障夏粮收购中心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5〕99号)精神,现将组织开展夏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政策宣传情况。检查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做到随到随收,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

  (二)验质检斤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并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售得出、粮款拿得到,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四)收购进度情况。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在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与企业实际仓容不符的情况。

  (五)案件受理查办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市、县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二、工作要求

  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是各级粮食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在当前我国夏粮连续多年丰收,粮食库存充裕,企业仓储压力大,农民增收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做好夏粮收购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收购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收购组织领导。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与农发行、中储粮以及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夏粮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认真落实国家收储政策,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夏粮收购政策打折扣,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坑农害农以及“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导致夏粮收购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并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并对有关地市(区、县)《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等检查工作资料进行调阅核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