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4.07.2015  10:43

鲁粮办发〔2015〕29号

 

各市粮食局:
  2015年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56号)等文件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用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检查粮食经营活动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宣传情况。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做到随到随收,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
  (二)验质检斤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并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售得出、粮款拿得到,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四)收购进度情况。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在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与企业实际仓容不符的情况。
  (五)案件受理查办情况。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9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加强与农发行、中储粮以及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对各类收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等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粮食局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查处。省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检查工作信息报送省粮食局,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10月12日前,报送本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潘峰,电话:0531-86591045,传真:0531-86957414,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xls

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