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4年审百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犯罪金额88亿元

05.11.2014  22:51

   中国山东网11月5日讯 (记者 孙杰)济正保健品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3万余人非法集资24亿余元、朱传峰制造“地沟油”销售给省内外17家食用油经营户……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越来越多。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2010年至今,济南市各级法院共审结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36件,犯罪金额88亿余元,涉案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多达8.8万余人。

   非法集资最为常见,公司有实体并不可信

  记者了解到,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非法集资是最为常见的犯罪方式之一,参与人员多为城镇普通居民、下岗工人、老年人、农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威力介绍说,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是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犯罪分子前期往往及时兑付高额回报取得投资人的信任,致使投资人再次投入,继而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滚雪球式的发展模式最终致使资金链断裂,被骗群众血本无归。

  “通过近几年的案例看出,许多经济犯罪活动都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和相关手续。”张威力告诉记者,这些案犯往往会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给投资人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并编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等一些新潮名目来吸引公众注意。“在案发之前,投资人往往很难发现真相。”

   收益高于银行利息4倍以上,将不受法律保护

  案发前很难发现真相,受害人如何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呢?对此,张威力解释说,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较为明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备了以上四项特征的集资行为即属于非法集资。

  “不少投资者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被企业高于银行存款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收益吸引,最终血本无归。”张威力表示,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对于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今后投资者通过非法集资获利也要被收缴

  在非法集资初期,不少投资者明知是违法的,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在获得高额回报后及时退出。记者了解到,今后对于这些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严惩。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采访中,张威力也表示,今后司法机关将不仅限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财产,而且要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允许、不纵容部分人员借非法集资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