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山东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

07.02.2017  21:39

      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第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环保厅发布的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了清算。通知要求,各市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国家和省关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分解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支出;各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总体部署,严格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