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拍卖企业
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5年11月30日前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资格。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是否经省商务厅审核批准设立。
(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应具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
(三)业务经营情况。
1.根据《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上缴省商务厅。
2.财产权利、土地、公物、艺术品等拍卖业务活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四)拍卖企业要认真填报本企业配备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名单,并提供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信息报送情况。拍卖企业要如实上报2015年度本企业信息报送情况。信息报送率达到100%为年度核查合格;报送率低于60%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未进行信息报送注册及注册后从未报送信息的,为审核不合格。特殊情况由企业写出说明,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核查方法和步骤
年度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审查和省商务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各拍卖企业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年度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2015年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写出自查报告,附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审查。各市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拍卖企业逐一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合格、限期整改、取消拍卖经营资格)、填报《××市2015年拍卖企业综合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形成本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市拍卖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趋及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三)省商务厅抽查。省厅将从2016年5月10日起,在企业自查、各市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度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和审核。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结果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拍卖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责任制,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
(二)严格标准,认真核查。对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未按期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的企业,确定为年度核查不合格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由省商务厅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
(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核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检查,指导企业准确上报经营信息,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请各市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年度核查报告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处)。
电 话:0531-89013850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