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5.03.2015 16:43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4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在黑龙江省“3.15”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尔滨声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2014年3月,消费者刘某投诉哈尔滨声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份,三次在媒体上发布 “藏密双宝、雪灵芝”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利用专家、消费者名义及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省工商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款24万元。 案例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山种羊场供销社经销不合格化肥案 2014年5月4日,省垦区工商局齐齐哈尔分局接到农民靳某举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山种羊场供销社经销化肥质量不合格。 经查,2014年4月27日,靳某以每吨2,280元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5吨“大石化”牌掺混肥,共计11,400元。经检验K2O、总养分2项指标不合格。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4,800元。 案例三:铁锋区博深五金工具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4年4月10日,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铁锋区博深五金工具商店所售锥柄麻花钻头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锥柄麻花钻头,标注商标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锥柄麻花钻头商标“ ”,经营额为42,142元。经调查证明,该批商品侵犯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四:嫩江县双山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等8家液化气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3年12月,农垦辖区内消费者对液化气质量问题投诉相对集中。 经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液化气经营企业,检测出8家液化气销售企业经销的液化气为不合格产品。 这8家液化气经营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省垦区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中6家主动整改的液化气销售企业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08元;责令问题严重的嫩江县双山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垦万升液化气服务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停业整顿。 案例五:牡丹江市爱民区正大陶瓷批发商店虚假宣传案 2014年9月2日,牡丹江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市爱民区正大陶瓷批发商店经销“王者公馆”品牌瓷砖存在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王者公馆”品牌瓷砖,是广东佛山亿丰企业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淄博香缇贸易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当事人供述其使用的 “王者公馆”品牌瓷砖 “CCTV央视上榜品牌”字样的宣传广告,是由生产厂家提供,距今已使用一年多的时间。根据央视网上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证明“CCTV央视上榜品牌”字样的宣传广告系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因“集赞享晚餐”与消费者纠纷调解案 2014年4月2日,大庆市工商局从“大庆晚报”得知,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发起的“集赞享晚餐”活动,因酒店未履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经查,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利用“微信”进行“集赞享晚餐”活动,承诺自2014年3月27日至4月4日,消费者通过“微信”集满80个“赞”,即可到大庆万达喜来登酒店免费享用价值168元的自助餐。当通过“微信”集满80个“赞”的部分消费者前往就餐时,大庆万达喜来登酒店一楼大厅出示了载有“我们的集赞名额已满,活动停止,请继续关注下期其他优惠活动”等字样的告示,引发前来就餐的消费者不满。经调解,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同意不附加任何条件,履行“集赞享晚餐”活动承诺。鉴于双方平息了纠纷,故大庆市工商局未对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西省消费者投诉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猫商城网店纠纷调解案 2014年5月,佳木斯市工商局接到杭州市工商局协查转办函及相关证据。山西省消费者袁某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从天猫商城“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价值538元耐克运动鞋为假冒产品,要求退货并赔偿。 经查,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2日在佳木斯市工商局登记,通过天猫商城开设网上店铺,企业状态为存续。实地调查,没有发现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和存储消费者投诉的同类商品,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认该山西消费者袁某购买的耐克运动鞋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佳木斯捷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购物款项,并按原价款3倍赔偿消费者。佳木斯市工商局将调解结果函告杭州市工商局。 案例八:消费者投诉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电冰箱瑕疵调解案 2014年5月5日,双鸭山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在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电冰箱噪音很大,要求退货。 双鸭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到王先生家现场调查所投诉电冰箱质量问题,发现王先生4月份所购电冰箱确系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噪音很大,存在瑕疵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调解过程中,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举证,给予消费者王先生退货。 案例九:俄罗斯消费者与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圣斯克家具厅购物纠纷调解案 2014年11月11日,俄罗斯消费者Василий(瓦西里)先生来到绥芬河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 瓦西里称,其于2014年5月在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圣斯克家具厅购买一套酒柜和两把椅子,共消费4,800元人民币,圣斯克家具厅承诺30日将货物发至瓦西里先生的俄罗斯居住地。瓦西里先生回国后,没有如期收到货物。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圣斯克家具厅称,已将货物发出,因货站原因丢失。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圣斯克家具厅兑现承诺,30日内将货物发至瓦西里先生俄罗斯住所。 案例十:消费者与香坊区御清池洗浴中心纠纷调解案 2014年3月1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香坊区御清池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突然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2014年3月28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到香坊区消协。 经查,王女士洗浴中在忘记关闭洗浴喷头情况下更换拖鞋,由于地面湿滑单脚站立时不稳造成摔伤导致尺骨茎突骨折,消费者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经营者在管理中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御清池洗浴中心退还洗浴费18元,产生732元医疗费用双方分担,王女士承担382元,余下350元由御清池洗浴中心承担。(完)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5.03.201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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