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粮发〔2016〕15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精神,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组成
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联系粮食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二、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7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2),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设区市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7年4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细则》规定(见附件1),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2017年5月15日前,省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7年5月31日前,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后,报省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拟定考核等级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考核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立考核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与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粮食安全考核工作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设区市政府督查机构确定一名副职为联络员,负责本市与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重要事项的工作协调、意见反馈等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联系由各设区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机构负责。
(三)建立考核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各设区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机构每月向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考核工作信息。工作信息包括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领导讲话、政策决议、重要文件、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和工作情况等。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通报,推广交流,促进工作。
(四)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531-86403161,85879827
传 真:0531-8695741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6年度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细则.doc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2016年11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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