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7.04.2015  20:17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4〕40号

关于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总结2014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15年继续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按照山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经专家论证和征求部门意见, 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货物配置进一步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品目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含10包)复印纸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量达不到上述起始量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年度累计总数量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均不得超过10台,打印机、投影仪均不得超过5台,复印纸不得超过20包。

  二、实施时间

  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共分2次,拟于4月份、8月份分别组织实施。

  三、预算编制要求

  在“二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部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准确填报采购品目、方式、数量、包号、计划采购时间等相关信息,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具体配置、采购限价及包号详见附件。

  (一)凡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方式应选择“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并根据配置方案,选择确定相应包号。

  (二)有关数量单位应写“台”或“包”,不得笼统填写“批”,确保采购需求归集汇总的准确性。

  (三)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投影仪的,如需集成,应将集成安装费一起编制到预算中,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采购价的8%、10%。

  (四)对B0206(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D07011103(计算控制与管理系统)、D070112(工业控制用计算机系统)、D1510(教学专用仪器)等品目的采购,如含有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货物的,应将批量集中采购货物单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实无法与其他设备分开采购的,应作出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填写计划采购时间。财政部门将根据该时间和归集数量等情况,分两次组织批量集中采购。

  四、建议书填报要求

  (一)采购方式为“批量集中采购”的建议书应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审核上报,并发送至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台式计算机和投影仪的集成费应在建议书中注明。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由“批量集中采购”变更为“其他”或由“其他”变更为“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向省财政厅报送纸质申请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

  五、其他要求

  (一)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在指标细化时按上述预算编制要求填报。

  (二)对规避批量集中采购或随意变更已批准包号、数量、金额等要素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追加预算下达较晚未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招标的项目,可进行跟单采购,适用最近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结果。

  附件: 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配置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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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