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连续11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24.07.2015 12:13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25元。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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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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