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确定2015年环境监察工作重点
2015年,山东省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三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和执法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为生态山东建设做出新贡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改进执法方式, 加大日常环境执法力度。 一是 加强突出环境问题的独立调查,积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大对突出环境问题的集中整治力度。 二是 认真查处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做好领导批办件和各类环保舆情、信访、跨区域污染纠纷案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大后督察力度,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 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督查。推广无人机航拍等高新技术,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集团的巡查和建设项目经常性监察,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按比例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场和秸秆禁烧等监督检查。
二、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 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围绕落实 “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 二是 对重点流域区域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督导各市环保局组织辖区内相邻县(市、区)环保局和相邻市边界地区相邻县(市、区)环保局签订环境执法联动协议,指导省会城市群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打击边界地区“土小”企业联合整治行动, 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并加大宣传力度。 三是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指导全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强化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的稽查,对30%的市和5%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三、推进全程信息化建设,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 6月30日前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突出抓好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确保全省排污费足额征收。继续推进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现场核定程序、方法和信息公开,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和信息化系统日常运维,在全省实现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试行企业网上申报。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化水平。 一是 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总结移动执法系统试点经验并进行深度开发,制定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规划,以点带面,开展全面建设,逐步实现环境监察业务和人员双覆盖。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应急等数据进行整合,实现“一厂一档”和执法信息共享。 二是 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制定2015-2017年培训规划,积极组织环境监察业务骨干参加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组织举办省级培训班,将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典型案例纳入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内容,强化环境监察人员学法用法,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