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07.04.2015 10:0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13号 关于做好2015年第一期 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4〕40号)要求,经研究,定于即日起启动2015年第一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已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中,拟采购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参加本期批量集中采购。 二、实施程序 (一)建议书的提交。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批量集中采购建议书。务请各省级预算单位认真复核各要素,在预算指标导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项目建议书。不需做预算变更的,将通过“直通车”渠道发送至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需要调整采购方式、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方案等要素内容的,应先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建议书进行相应变更后再提交。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本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结束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各预算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各方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扩大归集规模。各市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参加本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由市财政局按照《关于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配置标准,分包汇总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填写《市级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数据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4月3日前报省财政厅。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拟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的,由所属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招标采购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与履约的监管。 三、其他事项 (一)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准确、及时地提交建议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二)因实际工作需要,拟采购货物在本次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方案之外的,请预算单位在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导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审核后,使用协议供货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三)使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以外资金追加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及经省财政批准的特殊情况项目(须由预算单位在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导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省财政厅作出正式说明),可以采取“跟单”的方式使用本次采购结果。“跟单”采购流程同正常的批量集中采购程序。 (四)对届时未提交建议书或未进行变更的,视同默认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参加本期批量集中采购。将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数量、采购方案,统一汇总后提交,预算单位要签订相应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周洋,联系电话:0531-82669590。 附件:市级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数据表(2015-1) 附件:市级参加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数据表(2015-1).doc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级机关政府 采购中心。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7.04.20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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