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9日
山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8%、3.2%,2015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1.8%、1.2%、2.4%、5.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2014年完成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年年底前,全省压缩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淘汰电解铝行业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炼油行业逐步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
2.加快发展节约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到2015年年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44%和10%左右。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培育30个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的节能咨询服务和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到2015年年底,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500亿元,培育30家销售收入过50亿元的节能环保企业。
3.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压减煤炭消费政策措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由增转降”。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开采高硫高灰煤炭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实施外电入鲁战略。增加天然气供应,力争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20亿立方米。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年底,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12%,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4.5%。
4.强化能评环评约束。加强能评、环评监管,从严把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排污关口,落实好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必须作出将项目新增能耗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的书面承诺。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市、区)和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污染反弹区域,暂停新增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能评、环评审批。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5.积极实施重点工程。围绕钢铁、建材、有色、纺织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500万吨标准煤。推广低温余热利用、高效节能变压器等节能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实施爱心阳光工程,支持学校、医院、养老院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快太阳能光热工业化利用。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364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914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旁路拆除、2125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5069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安装任务,到2015年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3.5万吨、23万吨以上。加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万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年底前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19.4万吨、2.3万吨。
6.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2014年年底前,重点控制区(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总数的70%,一般控制区(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泰安、威海、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淘汰50%。到2015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地方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推进燃煤锅炉除尘提标改造。
7.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做好国Ⅳ车用柴油升级准备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管,加大油品抽检力度,对油品质量不达标的加油站,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落实《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98号),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制度,2014年和2015年,分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49.9万辆、66.6万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8.强化水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鼓励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推进海水淡化,加强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加强地下水动态和水质污染监测。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湖泊,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确保2015年全省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60%。以南水北调沿线和小清河流域为重点,深化和完善“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各地要尽快制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对2015年年底前未经审批的市、县(市、区),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9.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重点,实施225个重点支撑项目,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总结推广一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氧化铝赤泥、黄金尾矿的综合利用,促进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和产业废弃物。落实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清洁生产项目管理,严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探索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创建生态设计示范企业。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0.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在重点行业建设10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工业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推广高效节能电机1000万千瓦。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在千家企业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节能内生动力。到2015年,千家企业实现节能量2530万吨标准煤以上。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完善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培训能源管理师1万人。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建立山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
11.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支持推广模块化建筑。鼓励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材。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15年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500万平方米;全省单位建筑面积供热能耗降至20公斤原煤以下。
1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大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推广力度,力争2015年甩挂运输承运比重达到5%。继续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ETC)建设,到2015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ETC车道覆盖率达到100%,匝道收费站ETC车道覆盖率不低于90%。推广新能源运输工具,到2015年,新增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中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20%、30%、70%、100%。推广靠岸船舶使用岸电等节能减排技术。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到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
13.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落实《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加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完成20家省直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2014-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超额完成“十二五”降低12%的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14.强化技术创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建立节能减排低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示范。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要围绕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加强技术攻关,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支撑能力。
15.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发布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2014年推广节能灯400万只。开展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应用试点,推动燃煤机组治污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推广生物质高质利用技术,利用有机废弃物制备生物天然气。开展高效无毒脱硝催化剂推广应用。
五、强化政策扶持
16.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加大实施力度。积极落实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明确其用电价格标准。完善和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扩大覆盖面。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置和因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7.强化财税支持。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创新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行业特点,开展创新性节能工作试点示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8.推进绿色融资。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现节能减排信息的充分披露和高效利用。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节能理念。
六、建立和实施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9.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公布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促进高效节能产品消费。定期公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电解铝、石油炼制、合成氨、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管理水平最好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商贸企业名单,树立节能低碳标杆,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地方节能标准。
20.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节能量交易配套政策,依托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量交易。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逐步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的能耗量、企业新上项目所需能耗增量、高耗能企业压减的能耗量等进行交易,拓展节能量交易范围。培育形成全省统一的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1.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相关政策,鼓励终端能效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专项检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制度,加大对能效虚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在家电、电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热等行业推行节能产品认证,2014-2015年颁发节能认证证书1700张,新增节能认证企业50家。
22.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建设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现有序用电监管、电力电量校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功能。积极开展电蓄能等负荷管理类示范项目建设,培育电能管理服务市场。电网企业要加大措施,确保完成节约电力电量0.3%的考核目标。电力用户要积极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力使用效能。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到2015年,实现节约电量10亿千瓦时、节约电力30万千瓦的目标任务。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23.加强监测分析。强化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数据分析,加强预警预测,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落实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研究制定确保完成减排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5年在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计划,确保到2015年年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不低于80%;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不低于75%。
24.完善法规标准。认真落实《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环保法规,加快制定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节能监察条例。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制(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地方标准,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相挂钩。建立节能减排新技术向标准化转化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体系,积极推行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
25.强化执法监察。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县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2014年年底前,对千家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重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在节能减排执法中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26.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严格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抓好全省能耗增量控制工作,分解落实各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任务,确保将2014-2015全省能耗增量控制在18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不超过2.2%。省环保厅要加强对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27.落实重点地区责任。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年能源消费量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和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强化监控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
28.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意识。建立信息化公众互动平台,加大对节能环保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的节能环保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群众关心的节能环保问题。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