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6〕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部队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