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双重保护 净化未成年人广告环境

25.08.2015  15:09

   中国山东网8月25日讯 (记者 董理 通讯员 翟玉红 杜陶羽)原《广告法》“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终于有了具体规定。25日,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获悉,新颁布实施的《广告法》将从广告发布形式和广告参与者两个方面作出限制,净化未成年人广告环境。

   校园区域“零广告”

  校园本是学习成长的净土,但一些商业广告却以各种面目潜滋暗长,悄无声息地影响孩子的消费观念。个别学校接受企业赞助,将楼道标贴、安全标语换成含有广告内容的招贴画,有的在校车上喷涂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在各类教学辅导资料的封底和插页,也经常出现推销产品的广告。

  针对形形色色色的校园广告,新《广告法》予以全面禁止,除了公益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据济南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王冰介绍,在原《广告法》中,仅笼统地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但监管执法中,这样简单的规定很难抵挡商业广告向校园侵袭。

  “今后,在校园中以任何形式、任何媒介,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广告活动,包括直接推荐商品、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展示商业品牌,都属于违法广告”,王冰介绍说,同时新法还直接规定至少7种载体不得发布广告。而且,对此类违法广告的处罚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广告主将被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代言颁出“禁幼令”

  利用“童星”、同龄人等“言传身教”,是未成年人广告领域的常见做法。但今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将被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此,王冰介绍说,新《广告法》中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辨别广告内容,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低龄人群从事广告代言,不仅可能影响自身心智发育,还可能对其他儿童产生不良的诱导,因此法律一律予以禁止。

  新《广告法》并未禁止低龄人群参与广告表演。王冰介绍说,如果广告中没有出现具体身份信息,而参与者对于受众群体而言,又不是只看形象就能辨别出身份的知名人物,那么广告中出现的十岁以下儿童,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但十八岁以下公民参与广告活动,仍有一定限制,”王冰介绍说,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低龄广告“零危险”

  儿童踩着滑板车在街道中飞驰、喝掉饮料纵身做高台跳水、穿上运动鞋在高楼间跳跃……今后,这些光怪陆离又令家长心惊肉跳的画面将告别荧屏。新《广告法》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也不得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据了解,这是新《广告法》同国际的接轨。例如,在《欧盟电视条令中》,明确要求电视广告不得鼓励父母或他人购买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对儿童等年幼之人不合理地展示危险情形。

  “诸如童鞋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动作特技,食品广告中出现儿童往嘴里抛送食物的动作,这些危险内容都将被禁止,”王冰说,同时,在广告中声称某种商品是身份的象征,暗示是时尚的标志,引发儿童攀比心理,诱导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也将成为监管重点。此外,按照新法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还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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