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强卖保险陷阱多 交纳定金签订合同要当心
中国山东网5月26日讯 (记者 董理 通讯员 翟玉红 杜陶羽)五月是车展旺季,而购车时被4S店强卖保险,却令消费者很烦心。26日,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工商部门已受理涉及4S店推销车辆商业险的投诉81件。针对花样频出的强制卖险行为,济南市工商局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交纳定金、签订合同时尤其要细心。
不买保险 不退定金
付款预订在汽车销售行业较为普遍。可一些消费者发现,本来想用定金“押”住优惠价格,背后却藏着4S店的长线钩。
今年3月,济南市民范先生在一家4S店缴纳2000元定金订购一辆28万元的SUV。可当范先生刷卡缴付全款,并拒绝销售人员推销的车辆保险时,对方却突然“善意”提醒,不在店内购买保险,不仅定金不退,事先约定的赠品也无法交付。对此,范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人员现场调解,4S店才如数退还定金,并按照购车合同的清单,为范先生落实了约定的赠品。
还有4S店用模糊的合同条款和“内部规定”来唬住消费者。市民李女士购买一辆价值12万元的家用轿车,同样遭遇了4S店不买保险不退定金的说辞。对此,李女士同店方商议,可否只在店内购买交强险,而自己选购商业险,却被告知将从1000元的定金中扣除200元,原因是“合同违约”,边说边拿出交定金时签订的简短协议,称李女士违反了“完成全部交易”的条款,造成合同违约,按照店里的内部规定,要收取违约金。而当工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双方的定金协议仅针对车辆本身,并没有涉及保险的内容,同时店方更没有事先告知所谓的“内部规定”,据此协调4S店全额退还了1000元定金。
据济南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往往只留下付款凭条,或简短的协议,因此容易让销售方钻空子,通过内部规定、行业惯例等说辞强迫消费者购险。对此,建议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也要对定金的退还时限、违约责任等以书面方式进行明确。
不交证票 逼人就范
随着工商部门对强制销售行为打击力度的提高,近年来4S店不买保险不准提车的“硬”扣手段已经极为少见。但仍有部分4S店拿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做文章,用“软”借口给不愿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制造麻烦。
眼看新车的临时牌照即将到期,消费者苑先生还没等来4S店的车辆合格证。面对苑先生的质问,4S店销售经理称,车辆都在银行抵押,需要时间完成解除抵押手续才能拿回合格证,而由于近来销量大,还得按销售顺序一辆一辆排队,同时暗示苑先生,如果考虑在店里购买全险,则可以“特事特办”,优先拿回合格证。但当苑先生投诉后,经工商人员介入调解,4S店终于交出了合格证。
据济南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了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不少4S店都将库存车辆以动产抵押的方式,交由金融机构抵押,因此一旦销售量高于进货量,容易出现拖延交付车辆合格证的情况。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约定车辆合格证、发票等票据的交付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以合格证做要挟购买保险的情况,则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不经商量 擅自购险
眼看新车到手,却发现随车还已经买好了全套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埋单,这样“贴心”的4S店,真令消费者乐不起来。
今年4月,德州消费者张先生通过当地销售网点在济南订购了一辆高档轿车,当交付时,张先生发现对方竟然已经给车辆购买了“种类最全”的商业保险,便向济南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人员调查发现,济南的4S店同德州销售网点签有二级供货协议,凡提取车辆必须同时购买商业保险,而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据此,协调为张先生办理了全额退保手续。
无独有偶,今年4月,消费者赵女士也在提车交款时,被4S店要求支付购买商业全险的费用。经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在赵女士签订的购车协议中,存在“委托4S店办理商业保险”的条款,因此对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爱莫能助。
对此,工商人员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逐条逐项阅读合同文本,不要因为销售人员催促、急于锁定优惠价格、受到赠品诱惑等原因而草草签字,以防落入“委托购险”的陷阱。
文字陷阱 套牢三年
随着超前消费理念的兴起,贷款购车越发常见。而相对漫长的还款周期,也被一些4S店用来拖住消费者买保险。
市民王先生于去年2月贷款购车,当时被4S要求缴付3000元的“续保押金”,称只要王先生第二年继续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则予以退还。今年二月,王先生如约在店内购买保险后,却只收到1500元的退款,店方称还需要再买一年保险才能退还剩下的1500元。面对商家的出尔反尔,王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人员调查,店方无法出具同消费者签订的、关于所谓“续保押金”的协议,据此协调4S店全额退还3000元押金。
据工商人员介绍,在贷款购车时,除了随意定义“续保押金”,一些4S店还会在冗长的贷款协议中暗藏关于连续购买2到5年不等的商业保险的内容,一旦消费者大意签字,则处于不利的维权境地。建议消费者除了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更要仔细询问交付的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原因,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以防出现纠纷时,4S店以销售人员个人名义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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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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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