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液炼油直接排入渗坑 桓台男子污染环境获刑8个月

19.11.2015  15:53

  居住于桓台县的刘某,在进行土法炼油的过程中,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刘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其存放于非法联有关内的14.54吨原油予以没收。

  经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刘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台县新城镇耿三里村南侧原淄博鲁参菜汁有限公司厂院内进行土法炼油,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厂院内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认定,渗坑内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物代码为017-001-08,此类危险废物需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理。同年10月23日,桓台县公安局将刘某存放于非法炼油罐内的14.54吨原油扣押至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保存。10月24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