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钢管废酸水直排渗坑 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判
19.08.2015 11:36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某村的非法酸洗加工点,将洗钢管废酸水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排放的废酸水中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达7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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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2015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