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钢管废酸水直排渗坑 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判

19.08.2015  11:36
  本报聊城8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孟倩) 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重污染环境。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某村的非法酸洗加工点,将洗钢管废酸水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排放的废酸水中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达7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