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去囚服更要去“有罪推定”
摘 要:客观地讲,庭审去囚服,不算什么难事、大事,但正是这种看似简单的表面和细节,却包含着丰富的内在信息,甚至代表着司法改革的方向。毫无疑问,最高法明确禁止被告穿囚服,彰显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以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意义深远。
最高法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针对被告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囚服”的问题,意见作出明确回应:“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详见今日本报A26版)
客观地讲,庭审去囚服,不算什么难事、大事,但正是这种看似简单的表面和细节,却包含着丰富的内在信息,甚至代表着司法改革的方向。毫无疑问,最高法明确禁止被告穿囚服,彰显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以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意义深远。不过,去囚服易,去“有罪推定”思维难,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依旧任重道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让囚服马甲从法庭上彻底消失,是基本的法治常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逾越的底线。如果被告在法庭上的囚服脱不掉,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必将大打折扣。和封建时代的“刺字”相比,穿囚服已是重大进步,但依旧是一个暗示犯罪的身份标签,早该寿终正寝了。
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除落马高官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大都穿囚服出庭,“黄马甲”成了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装。那些曾经承诺庭审去囚服的一些地方法院,或雷声大雨点小,或改革无疾而终,基本上都难以真正落地。庭审去囚服只是重申法治常识,这么简单的常识都做不到,根源何在?
这不能怪司法人员的执法惰性,或被告人的权利意识不高。被告人的囚服从看守所穿到法庭,不仅说明了司法机关骨子里残存的“有罪推定”思维,更体现了侦查权过于强势、审判权不够独立的司法现状。说到底,诉讼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遭弱化,甚至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这种违背司法规律的怪象。
尽管“去囚服”吸引眼球,但这次司法改革的真正看点,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换言之,只有真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能让被告人彻底脱去囚衣,让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所以,这次改革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当成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那么今后,一些领导干部再干预司法,不仅更难了,更要追责。
囚服走了,剃头是否也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手铐是否多余?总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根除“有罪推定”思维,改革依旧在路上。
作者:陈广江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