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村支书泥石流搬迁中贪污获刑11年
21.09.2015 15:04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村官借泥石流搬迁贪污。延庆永宁镇偏坡峪村因泥石流高发搬迁原村支书将俩女儿家7口人列为搬迁户因贪污一审判11年。
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村支书钱某,趁村里因泥石流搬迁,将不符合规定的两个女儿家共7口人列为被拆迁对象骗领搬迁款12.2万元。 据检方出具的钱某庭前供述,他曾说只是想利用政策,给原本不在该村的两个女儿弄两套房子。但是在法庭上,钱某拒绝认罪,他说他没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搬迁款。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检方指控泥石流高发政府给村民搬迁 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属清泉铺乡,由上营子、偏坡峪和营城子三个自然村合并而来。偏坡峪村地处泥石流易发高发区。 2008年期间,根据北京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和延庆县农委《关于延庆县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延庆县永宁镇政府决定对偏坡峪村分批整体搬迁至上营子自然村。 根据规定,偏坡峪村整村搬迁,签订搬迁协议前,在偏坡峪村有户口的人享受搬迁补偿。时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钱某负责搬迁的具体工作。 村官将两个女儿虚构为搬迁人 68岁的钱某是延庆县人,小学文化,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 延庆检察院指控,钱某担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利用协助永宁镇政府实施整体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大女儿一家四口和二女儿一家三口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人民政府,分别骗取搬迁补助资金8.2万元和6.9万元。 上述款项均通过永宁镇人民政府拨付到偏坡峪村。 此外,钱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买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二女儿家居住使用。 被查获归案后,钱某家人代为退赔8.2万元赃款。 因群众实名举报村官被查落马 据了解,2014年6月11日,延庆县纪委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钱某贪污等经济问题,经纪委初步核实发现钱某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已涉嫌犯罪。 2014年7月21日,延庆检察院反贪局予以立案。初查询问中,钱某交代了在偏坡峪村整体搬迁中,为不符合搬迁补助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骗取搬迁安置房款的犯罪事实。 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涉嫌贪污罪对钱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庭前供述想给俩女儿在村里弄两套房子 检方出具钱某庭前供述显示,上报材料中,要有房子的照片,因当时房子已经拆除,他两个女儿就在别人还没有拆的房子前面轮流照了相。她们两家共得到搬迁补助15.1万元。这些钱没有发到个人手里,村里都用于盖搬迁安置房了。她们两家都分到了搬迁安置房。 钱某说,她两个女儿在村里没房,买村民的房就是为了有旧房以后能享受搬迁政策分新房。“她们都没住过买的房子,回来一般就住我家。按照搬迁政策,在享受政府补贴后老房应该拆除,老房占地应该归村集体。我不应该再花钱买赵强(化名)和王彬(化名)的房子。” 钱某说,他就想利用这个政策,趁机给两个女儿在村里弄两套房子。 女儿证言两家在别人家老房子前拍了照片 钱某的大女儿在证言中称,她婚后生了2个孩子,户籍变动过三次,以前户口在偏坡峪村。 2001年左右,她在永宁镇买了一套房,一家人落户到永宁镇,变成了小城镇户口。 2009年4月,她的户口迁到康庄镇,没过几天她一家四口又都把户口迁回偏坡峪村。 2008年至2010年偏坡峪村搬迁,她们村部分村民不会写字,父亲钱某让她和她爱人以及村财务专管员张某三个人帮着不会写字的村民写搬迁补偿申请,填写过搬迁户基本情况表、山区农户搬迁协议书。当时她和她二妹两家都申请了搬迁。 钱某大女儿说,她在上营子村的房子原房主是该村村民王彬,王彬1997年搬离上营子村,这个房子一直没拆。这套房子是她父亲钱某让她买的,钱也是父亲给的,买房子有什么手续她不清楚。她后来给了父亲大概两三千元钱。 2008年第一批申请材料报到镇里之后,村里开始建新房。在给第一批4户盖完后,她买的王彬这处房子就拆了,在原址上盖了5间新房,村里把这5间新房分给了她家。 “2008年那次申请我和二妹两户都没被批准,后来又申请了一次,当时镇里没有派工作人员到村里来照相,我父亲让我和爱人拍的照片。我家老房子已经拆了,所以我们一家四口和二妹一家三口找了一处还没拆的老房子,两家人在这处老房子旁互相拍了照片。”钱某大女儿说。 法院审理否认指控称不了解搬迁政策 在庭审中,钱某不认罪。他说搬迁政策下发前,他两个女儿的房就已经拆了,他并没有用两个女儿的名义骗取搬迁款。他不知道搬迁政策中说的是必须有户口才行。用4万元公款购买的小学房屋院落,也没给二女儿使用。 辩护人提出,指控金额的事实有误。钱某不构成贪污罪。他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他也没将搬迁补助款据为己有。他上报材料没有虚构和隐瞒。且钱某不具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他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钱某没有弄虚作假,以旧房换新房是经全体村民商议通过的。 首次虚报被查给女儿迁户口 法院查明,2008年,钱某上报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为19户43人,2009年上报的是11户22人。 2008年12月,延庆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偏坡峪村上报的19户43人下拨112.9万元搬迁补助款。后核实搬迁户户籍材料时,发现钱某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7人及李某一户一人户口不在偏坡峪村内,于是便将相应的19.4万元搬迁补助款从该村2009年上报的搬迁补助款中予以扣除。此后,钱某示意其两个女儿将户口迁回以享受搬迁补助政策。 钱某擅自接收大女儿和二女儿两家人的户口,并于2010年以村委会名义再次将两个女儿家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政府,分别骗取搬迁补助款8.2万元和6.9万元。其中,在此次申报的搬迁材料中,两家人房合照的照片系钱某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人在他人旧房处轮换拍摄而成。 法院还查明,1997年前后,钱某的小女儿购买了赵强的房子。2008年,钱某出面为大女儿购买了王彬的房子。并将在王彬老房处附近新建的搬迁安置房五间(其中一间是大女儿和李某某约定自付资金1万元)分给了大女儿居住。钱某将在赵强老房处新建的搬迁安置房分给了村里管财务的张某居住。钱某称,因二女儿购买的房屋拆除后新建房屋分给了张某,故将用村集体出资4万元收回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了二女儿家居住使用。 一审判决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11年 法院认为,钱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户籍工作及从事搬迁等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于其辩护人关于钱某不具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证人证言及钱某庭前供述可以证实,2008年县里召开搬迁工作会议时,传达了搬迁政策。2008年,钱某两个女儿和李某申报搬迁户后,因户籍不在该村,2009年搬迁款被扣回。为能享受搬迁补助政策,钱某示意两个女儿把户口迁回偏坡峪村,并再次上报为搬迁户,足以证明钱某了解搬迁补助政策的适用范围。 钱某为大女儿利用8.2万元搬迁补助款建了新房,用4万元搬迁补助款收回小学校并已实际控制,故应认定为钱某贪污罪既遂。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2.2万元。 钱某辩称不知道必须有户口才能享受搬迁政策,和辩护人称其没将搬迁补助款占为己有,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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