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警建全市首个“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
中国山东网12月8日讯 (记者 张敏敏)近日,为有效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济南交警探索交通事故调处新机制,协同司法、保险、仲裁等有关部门,在高新区创建第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记者获悉,下一步,济南交警将在全市每个区建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是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为一体,针对不同事故,不同群体,实行人性化、个性化、自助化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主要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人民法院诉讼、律师援助、保险企业参与等六种调解形式,分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人民法院、律师、保险公司参与对事故双方进行损害赔偿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调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民警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 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力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既不简单从事,更不无原则的调解。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实现了调解过程上的衔接,使当事人在调解超市内即可完成全部调解。
据悉,首个“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建立以来,共调解交通事故 77起,占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的82 %,有效化解了交通事故纠纷。
相关链接:不同调解方式的调解流程
(一)行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做人民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故诉讼。
(二)人民调解。事故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人民调解员对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办案民警了解事故情况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各方诉求,对双方进行劝解,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做人民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故诉讼。
(三)仲裁。当事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实行一级仲裁,即仲裁即生效,对当事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人民法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超市”,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五)律师援助。律师既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及司法援助,也可受当事人委托,直接出具法律文书,促进当事各方和解。通过委托律师也可以与其他各种调解方式搭配使用,提高调解效率。
(六)保险企业参与。通过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提高调解效率,特别是消除部分当事人担心保险公司不能顺利理赔的顾虑,从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