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09.03.2016  11:52

SDPR-2016-0160001

鲁建规范[20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现就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建筑企业(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跨省进入山东、在山东省内跨地域承揽业务的有关服务和监管,坚持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省外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取消不符合14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入鲁、入市备案、审查制度,改为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三、省外建筑企业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合并至省住建厅《关于启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32号)要求的用户注册验证环节进行。企业在线填报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有关材料,到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建部门验证有关证照。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省一体化平台变更信息,就近到承揽业务所在地设区市住建部门进行验证。

四、省外建筑企业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报送信息并验证后,省住建厅将统一推送给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信息。

五、省内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域承揽业务,凡已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报送基本信息的,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六、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要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及时掌握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畅通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的服务和监督协调渠道,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外地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涉及省外建筑企业的有关问题,由设区市住建部门报经省住建厅进行通报;涉及省内跨市域承揽业务建筑企业的有关问题,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应积极做好联动监管处置。

八、省内建筑企业赴外省开展业务的,其信息以省一体化平台公布和上传住建部一体化平台信息为准,省住建厅原则上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九、省住建厅建立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市际协调联动机制,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管理的牵头科(处)室和联络员,请填写市际协调联动机制联系表(附件2),3月14日前上报省住建厅。

十、本通知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2008〕26号)、《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鲁建管行字〔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招函〔2012〕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鲁标定字〔2008〕21号)等文件有关建筑企业跨省市备案管理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已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用户的省外建筑企业,需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和验证有关资料后,推送和公示方可进行。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建厅联系。

政策咨询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传真:87946348。

技术支持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2.市际协调联动机制联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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