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八项制度确保地质环境监测落到实处
一是开展调查,摸清家底,建立基础档案制度。掌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监测网络、监测机构及人员、监测装备、监测点数、监测位置等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是科学编制各级监测规划,建立依法依规监测制度。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科学编制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和条件建设,构建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制度。力争在3-5年内基本建成机构健全、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
四是强化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建立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制度。根据当地地质环境背景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监测站点布局,合理配置监测点站的人员、设备及场所,通过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平台,及时上报监测资料和信息。
五是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定省级地质环境监测信息于2015年发布,市级2016年发布,重点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于2017年发布。
六是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对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是加强宣传和业务监测技能,建立岗位定期培训制度。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水工环专家,分批次到各市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
八是落实监测经费,建立投入保障制度。积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确定任务及本地区监测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地质环境监测经费,并纳入经费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管。(韩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