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王爱,山东省沂源县人,法律硕士,高级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济南办公室执行主任。山东省十佳女律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山东省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现任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府、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法律顾问,兼任济南仲裁委仲裁员。 |
受到环境污染,更多人想到通过信访途径而不是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仅靠信访维权不利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山东省政协常委、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爱提出要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我们想知道,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面临哪些困境?如何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对话人 山东省政协常委、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爱
采访人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人们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为何宁信访不诉讼?
■环保侵权诉讼难打,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程序复杂、判决难、执行难状况。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人们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却宁信访不诉讼?一些群体事件多发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解决?
王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也被称为“长了牙齿的法”。
从当前情况来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群众权益受到侵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多采用过激的暴力方式或上访的方式提出诉求,社会稳定问题较为突出。目前,环境侵权存在宁信访不诉讼的特点。
相关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据调查,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群体事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信权不信法,导致重访轻诉;环保侵权诉讼难打,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程序复杂、判决难、执行难状况;环保诉讼费用高,因其技术难度较大,除诉讼费、律师费外还需另外支付鉴定费;政府各部门缺少制度化应对机制,各部门之间缺少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导致信访事件处理不当,恶化升级。为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应当采用系统方法,拓宽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渠道,引导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合理表达诉求。
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目的是什么? ■要使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权损害的同时就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中国环境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也越来越多。但是,说环境污染的多,提环境侵权的少。能否介绍一下,什么是环境侵权?环境侵权具有什么特点?什么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
王爱: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 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间接性、复杂性和潜伏性及侵权对象的广泛性等特征。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3个方面,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是指将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所产生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此种损害,从而使损害填补不再是单纯的侵权人自我负担的措施。其目的就是要使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权损害的同时就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分担和消减因为侵权损害而造成的巨额的赔偿损害成本。
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的优点在于其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和平衡环境侵权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双方的权益,分散环境侵权损害的风险,使单独的个人或者企业承担转为企业、个人与社会上特定组织共同承担,从而在不影响潜在环境侵权人从事正常经济活动的同时也能实现对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
怎样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建立环境侵权调解、诉讼支持、环境保护救济基金制度及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机制。
中国环境报:在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方面,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王爱: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如美国、德国、法国等研究的比较早,迈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步伐。
实现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上有一些比较成熟和成功的做法,如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主要是用于治理废弃物质带来的环境损害问题,并对基金的来源、基金的适用条件、基金的请求方式和基金的责任主体都作出了规定。
而从法国环境侵权救济来看,要涉及行政侵权赔偿、民事侵权赔偿,通过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过程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来排除侵害等,并建立了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团体诉讼制度等。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推进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建立?
王爱:借鉴国外的环境侵权救济有关制度,建议山东省尽快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应该主要建立环境侵权调解机制、环境侵权诉讼支持机制、环境保护救济基金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机制。
建立环境侵权调解机制,就是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环境信访调解中心,调处环境侵权上访案件。同时建立各部门的联系会商机制,即时信息沟通,迅速调处纠纷。通过行政机关的先期介入,促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矛盾。
建立环境侵权诉讼支持机制,就是以环保部门、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为主,建立支持环境侵权诉讼机制。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其中符合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取得第一手环境污染证据,其检测数据更具权威性,不仅可以给受害人或环保公益组织提供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还可以提供委托鉴定结论,加快诉讼进程,减少受害人或环保公益社会组织的诉讼支出。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联合推动环境侵权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为环境侵权诉讼提供专业鉴定支持。环保部门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支持受害人或环保公益社会组织诉讼,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助于提升政府社会形象。
建立环境保护救济基金制度,就是由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牵头,设立环境保护救济基金,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予以救济,对环保公益组织给予资助。财政部门可以从排污费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基金,以社会筹集、公益基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在受害人经济困难、受害人人数众多或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救济基金为受害人垫付诉讼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持受害人诉讼,也可以为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垫付诉讼费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机制,就是由保监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环保管理水平。在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受到参保企业环境侵害时,由保险公司及时理赔,从而使得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切实保护受害人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