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
鲁建节科函〔2017〕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对2016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6年3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2016年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4.1亿元。本次评价对象为获得专项资金奖补的各类示范:
1. 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含续建的示范城区);
2. 绿色建筑示范;
3. 绿色施工示范;
4. 绿色智慧住区示范;
5. 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6. 装配式建筑示范;
7.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济南市含国家公建节能改造项目);
8. 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
二、评价依据
1.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
2.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6号);
3.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试点示范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6〕3号);
4. 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价步骤
本次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使用单位自评和省厅重点评价:
(一)资金使用单位自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设定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分类汇总填写绩效评价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其中,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区)由资金使用单位填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打分表,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其他类示范在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类汇总填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打分表(附件2),并撰写总体绩效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
(二)省厅重点评价。省厅将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提供评价所需有关数据、资料。现场评价时间由第三方机构另行通知。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1.在审计、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2.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3.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4.项目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5.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绩效评价结束后,省厅将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省级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各市要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整理汇总自评资料(包括附件1、2、3)及相关数据、材料。上述资料在第三方评价机构确定后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徐建,0531-87087009。
附件: 1. 绩效评价项目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