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地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知

04.08.2017  17:32

济建质安字〔2017〕29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工地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发﹝2016﹞56号)要求,着力推进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落实源头防控、开展排放申报、强化维修治理、使用清洁能源机械等措施,有效减少工程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等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管理力度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施工质量”并重,充分认识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工程施工机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加强协调沟通力度,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摸清底数,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建筑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登记工作,了解掌握本企业各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种类、型号、燃料类型、排放标准、污染处理装置等有关情况,建立完善使用管理台账,同时做到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参见附件)。

      三、源头防控,严把使用关口

      各施工企业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源头使用关口,相关单位使用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优先选择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国二排放标准以上及加装颗粒捕集器(DPF)等污染处理装置的工程施工机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要求,加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不得违规使用渣油、重油或普通柴油等低劣油品,从源头减少超标排放及冒黑烟等问题的发生,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机械污染物排放。

四、落实责任,配合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工作

各施工企业切实做到措施细化、责任到人、任务到位,常态化的组织开展各类自纠自查工作,并督促工程施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大日常维修、维护力度,对污染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的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治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测工作,坚决杜绝阻挠、干扰执法检查等问题的发生,确保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对监督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或冒黑烟等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整治,维修整治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城乡建设委将对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用信息平台。

     

附件: 1.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台账

2.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分类统计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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