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城市的通知

15.02.2015  11:57

 

鲁建节科字【20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全面深入发展,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城市建设,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高校与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及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资金实力。项目已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按照绿色施工有关要求组织施工,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项目应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已通过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审。在取得设计标识后两年内可竣工、目前在建;

3、项目应为公益性建筑(学校、医院、图书馆等)或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储藏室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面积;
                    4、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应由我省组织评审,或经我省审查后推荐上报。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1、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城市新建区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位于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应纳入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有明确的名称与边界;

2、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并获得正式批复。各类规划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并明确近期(2年内)、中长期(5-10年)的建设计划及任务目标;

3、建立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分为经济持续、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四大类。每大类根据实际情况应细化为若干小类指标,涵盖低碳排放、集约用地、绿色交通、绿色市政、绿色建筑、绿色能源、固体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民生保障、高效管理等内容。指标体系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 2 /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应小于90%;(2)市政供水管网漏水率不应超过15%,无障碍设施覆盖率应达到10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不小于2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3)规划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年雨水径流控制率不低于70%,并明确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指标;(4)除工业区、居住用地以外的城区路网密度不小于8km/km 2 ,城区内绿色交通(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比例大于65%;(5)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不小于12%,并对建筑碳排放进行分析计算;

4、城区规划面积不低于15平方公里,起步区(先导区)不少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部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2年内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6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开工面积比例超过30%,至少有1个三星级绿色建筑;重点打造2个及以上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核心片区(建筑组群)或标志性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且在2年内完工;采用1种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产品的建筑比例不低于起步区开工建筑总量的30%;

5、已出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环节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列入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6、申报与实施主体必须为新区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7、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形势发展等,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为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为新建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面积分别在3000-20000、5000-20000平方米之间;

2、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工作机构健全并已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3、申报项目已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4、申报项目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通过省级认证或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5、申报项目控制指标需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居住建筑冬季年供热需求≤15kWh/m²或采暖负荷10W/m²,且节能率≥90%,一次能源消耗(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和家用电器)≤ 120 kWh/(m²•a);(2)公共建筑冬季年供热需求≤15kWh/m²或采暖负荷10W/m²,且节能率≥85%,一次能源消耗(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和其他办公能耗)≤ 120 kWh/(m²•a);(3)气密性要求N 50 ≤0.6次;(4)室内温度为20-26℃;(5)室内相对湿度40%-60%;(6)主要功能房间允许噪声级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高标准要求,24小时浓度PM2.5均值≤35ug/m 3 ,并且公共建筑人员密度大的房间室内二氧化碳≤1000ppm。(7)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差≤3℃;(8)门窗室内一侧无结露现象。

(四)高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示范项目

1、高等学校在校师生不少于10000人,监测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监测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项目单位应有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高校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80万元,医院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40万元;

3、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还应当符合国家《高等学校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要求;

4、使用经省认定的节能监测技术与产品,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1、申报单位为设区市或县(市、区),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有关推进政策文件,具有较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

2、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产业条件和试点工程经验;

3、明确两年内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形成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起到良好试点带动作用。

4、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培育和落实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推动新建住宅中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建造的比例每年提升3个百分点。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

1、申报项目为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具备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项目为主,其他项目也可申报。公共建筑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建筑工业化体系及其部品构件建造,技术成熟可靠,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工程项目采用预制柱(梁)、叠合板、预制剪力墙、预制外墙板、预制内墙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全装修等工业化部品构件3种以上;

4、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要求。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市(县)正式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附件1);

(2)山东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3);

(3)有效的绿色建筑等级证明(标识证书、公告文件或评审意见);

(4)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图审查等许可文件复印件。保障性住房项目还应由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4);

(2)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

2、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4)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核查项目总面积及所包含的各单体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注明应核减的建筑面积,并单独出具证明。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4、已竣工的2013年、2014年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查验,主要核查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和通过标识评审的设计方案中各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进行抽验,并拨付竣工阶段奖励资金。备案资料如下:

(1)项目验收相关资料;

(2)预拨资金使用报告及相关财务票据(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

(3)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报告(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并配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工程应用照片)。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1、由城区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规划、市政等部门,组织对申报示范区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予以推荐上报。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城区政府(管委会)申报文件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2)山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书(附件7);

(3)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写大纲见附件8);

(4)相关规划文本、批复文件等,配套指标体系;

(5)已出台的管理制度、激励政策等文件;

(6)其他必要的资料、视频、图片等。

2、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示范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按照资料预审、现场核查、正式评审等三个环节,综合考虑城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建设进度及资金落实情况、城市能力条件、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的城区。

3、通过评审的城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与示范城区管委会、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签订三方创建协议书,建立创建工作协调议事机制;

4、2013年度省级示范城区应形成工作总结报告,2014年度省级示范城区应形成中期报告,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组织评估验收或中期核查。

(三)高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示范项目

省属高校、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通过所在设区市申报,不占市里名额。其他高校、医院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推荐上报,每个市申报不超过2个。申报材料如下:

1、高校、医院的申报文件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2、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9)。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及试点项目

试点城市申报单位是设区市政府的,申报资料直接上报;申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申报资料应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试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评审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0);

2、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现有基础条件、工作思路、发展重点、近两年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含拟建设的产业化基地和试点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计划、实施进度等)、保障措施等;

3、有关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1);

2、申报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3、申报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造价和增量成本核算书;

4、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名称、技术特点、应用部位、应用数量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除设区市申请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外,其他试点示范项目、城区及城市均应填写《山东省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6),与申报资料同时上报。

三、奖励政策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奖励按照《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分设计、竣工、运行三个阶段拨付,分别下拨资金总额的30%、30%、40%。同一项目的分期工程或不同组团分别获得标识的,可分别申请奖励资金,该项目总奖励上限为500万元。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奖励基准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相关规划与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测评、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评估验收等支出。获得示范立项后,先下达奖励资金的50%;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剩余50%的奖励资金。已享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建筑项目,不得利用示范奖励资金进行补助。

(三)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对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由专家对增量成本进行核算,按照增量成本的80%给予奖补。项目公示后拨付50%,项目建设完成,各项指标达到要求,通过气密性检测后再拨付50%;其他项目通过评审后,列入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给与政策性支持。

(四)高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示范项目

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工作量、技术路线、建设成本、预期效果等因素,经核算后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五)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及试点项目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项目规模、产业发展、机制创新等因素确定奖励资金,奖励基准为500万元,主要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增量成本补贴及监督管理服务等。对属于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建设成本等,核算后确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增量成本的50%。

四、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试点、示范项目(城市、城区)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查等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将单位申请文件及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正式文件各一式两份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其余申报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寄送一式四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不合格或逾期者一律不再受理。相关附件电子版可在“山东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www.sdjzjn.com)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徐  建      0531-87087011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张春雷              0531-87087012

高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韩保华  0531-87087013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项目:张 云      0531-87087018

省财政厅:冯晓春        0531-82669761             


      附件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汇总表              

                2.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3.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4.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x

                  5.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大纲docx

                6.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docx

                7.山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书

                8.山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9.高校、医院平台方案编制大纲

              10.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申报表

              11.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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