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城乡建设委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通知

08.03.2016  14:00

 

关于市城乡建设委与商业银行签订

“合作协议”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

按照《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6﹞2号)的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本市范围内的,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日之内(2016年3月8日至3月17日)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市城乡建设委签订“合作协议”,逾期未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一年内不得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联系人:李刚

联系电话:66600789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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