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10.02.2017  11:06


鲁违建治组办字[2017]2号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
    《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17年2月6日


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保证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违办”)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治违办建立办公室成员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和工作组会议制度;负责组织筹备山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会议)。
    第二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省治违办全体成员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定事项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意见,推进工作开展。
    (三)总结省治违办阶段性工作,通报工作进展及有关重要事项,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例会。省治违办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组组长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各工作组负责调度与本组有关的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周工作进度和本周工作打算。各工作组组长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本周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二)审定以省治违办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简报。
    (三)通报和讨论有关重要事项。
    (四)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升作风建设和业务工作水平。
    副主任、工作组组长不能出席工作例会的,副主任向主任请假,其他人向副主任请假。
    第四条  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省治违办有关成员和相关单位联络员参加,由牵头工作组提出会议方案,报工作例会研究确定,紧急事项也可由省治违办主任或副主任直接确定。牵头工作组负责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的准备,起草会议纪要,综合协调组负责审核。
    第五条  工作组会议。由各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本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工作推进措施。
    第六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和工作例会会议纪要由省治违办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综合协调组负责记录和编发办公室成员会议纪要、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并协调督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专题会议由牵头工作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综合协调组编发。
    办公室成员会议纪要发至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省有关领导,各市党委、政府,根据需要印发各市治违办。
    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发至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主任、各工作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办文、保密及建档、归档制度

    第七条  制发公文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1〕25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治违办印发的正式公文由各工作组负责拟稿,组长负责核稿,综合协调组负责审核,报省治违办主任签发,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签发。
    印发涉及有关工作组的综合性文件,各工作组应进行会签,会签文件即到即办,原则上当日完成。
    文件印发后,拟文工作组应将领导签发原件及5份印刷文件送综合协调组留存;呈报省委书记、省长、分管副省长等领导的文件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报送。
    第九条  代拟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发文、发电文稿,由主办工作组拟稿、核稿,综合协调组审核后报主任审签。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工作组要主动送相关部门会签,会签完成后由综合协调组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处理,并跟踪催办。
    第十条  呈报省委、省政府的公文,以省治违办文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情况报告和请示按有关规定份数和程序报送。请示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一条  各工作组在办理各种公文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对收发的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要严格执行签收、登记、编号、密封。承办涉密电文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使用电报要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指定清退的文件,要按期清退。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收回。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理登记,按规定程序清理销毁。
    第十二条  对内部使用的文稿、统计资料、报表,不得随手乱扔,不准用作包装纸,严防失散外传。
    第十三条  宣传工作由信息宣传组负责。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进行宣传的事项,各工作组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文件送信息宣传组,由信息宣传组协调组织宣传。涉及全省性统计数字和敏感内容,须经省治违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办文分轻重缓急,在确定的办文时限前办结,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办;未能办结的,应于办文时限前向负责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工作组指派专人管理机要文件,并负责本组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清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十七条  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上级和下级送来的与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关系密切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交综合协调组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文件运转和催办以及档案整理和销毁工作。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页号编写准确,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要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第三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工作和省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各市、县(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由省治违办负责进行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批示,由有关工作组办理落实,并起草办理情况报告,经综合协调组把关、省治违办领导审定后上报或通报。
    第二十条  调度督查组负责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决议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省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县(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度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工作组要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办理落实结果。对时效要求强的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特急的要当天办完。对因情况复杂,如期办理不完的事项,要及时说明情况,继续抓紧办理。领导指示要求贯彻落实的重要文电、信息、电话记录等,都要作为急件认真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汇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督查件中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答复,态度要明确,文字要简明扼要,不得含糊其词,督查结果汇报应当一事一报。“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可作为附件报上,但不得代替办理报告。如不符合要求,应向承办工作组提出建议,必要时可退回重办、补办。
    第二十三条  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三天将办理情况送调度督查组。在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事项,要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办的工作,由有关工作组负责督办,逾期未完成的,由省治违办以督查文件形式发文催办。


第四章  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精神状态,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统一指挥,保持团结、奉献、求真、务实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实行集中办公。省治违办工作组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工作。若原派出单位工作需要,可进行人员调整,保证有人到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各工作组人员每日及时签到,综合协调组每周汇总后报省治违办领导,每月向派出单位反馈考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组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向集中办公人员派出单位反馈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节假日按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各工作组组长请假需报省治违办领导批准,各工作组人员请假需报本工作组组长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省治违办领导批准。省治违办全体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第五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三十条  接待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违法建设治理主管部门来我省检查指导、考察调研、业务交流及市地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来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公务接待的管理工作,根据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报销程序,凭来访公函办理公务接待申请手续,凡有副厅级及以上公务人员来访,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商拟接待方案,经审核并报省治违办领导签字同意后,落实有关接待事宜。建立接待工作台账,及时按照行政经费报销程序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地点应安排在省级政府采购定点的宾馆、饭店,工作餐标准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公务接待相关标准,提倡自助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六章  财务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治违办办公、差旅、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费用支出,其票据须由经办人、工作组组长签字后,经综合协调组审核,报省治违办分管主任审签后,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治违办工作组人员工作午餐,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安排。
    第三十五条  省治违办所需办公用品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中心领取、发放;另有需要购置的,由各工作组提报清单,由综合协调组按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发放。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品领取和采购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勤俭节约、按需使用”原则,保证所购物品质优价廉,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凡属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一律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照章办事,非本职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保持仓库物品整洁有序、整齐划一;提高警惕,注意防火灾、防盗窃、防霉损,保证物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微机需办理领取人使用登记手续,谁使用谁负责,保证安全使用,离开办公室工作组岗位时,及时移交综合协调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及办公物品台帐和购进、发放、库存等制度。相关人员严格办理物品进出登记、签字等手续,所有帐册、账单填写要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计量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章  安全制度

    第四十条  各工作组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防盗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内不准乱接电线,下班后必须做到“人走电断”,严禁无人时运行各种电器设施。
    第四十二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保障办公室工作组执法机要用车,严格按车辆规定使用执法机要车辆,强化安全教育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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