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意见
各市、县(市)体育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战略,指导和推进全省各地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加快覆盖城乡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群众体育健身权益、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现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等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分级负责,通过层层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法进入各类城乡规划,为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体育需求提供保障。
(二)任务目标。2015年底,各市、县(市)完成《xx市(县)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出台《山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基本完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布局规划。
二、规划要求
(一)规划目标
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为基本目标,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建立符合各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体育设施布局体系。“十三五”末,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鼓励公共体育与公共文化、休闲功能复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二)规划范围
设区市城区、各市(县)城区应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及建设引导,针对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提出不同的规划引导控制要求;对中心城区范围外各乡镇、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规划重点
重点加强由政府投资、筹集或引导社会资金兴建,向大众开放,满足大众体育锻炼、观赏赛事以及运动员训练竞技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重点加强社区、乡镇等基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
(四)规划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融合发展、集约节约、综合利用和近远期结合”的原则,以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为依据,大中小型相结合,统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五)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
将公共体育设施分为群众体育设施、赛事体育设施和竞技体育训练设施三类。城区按照市级、区级、社区(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四级进行布局。中心城区范围外按照乡镇、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基层村四级进行引导。
(六)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设区城市、县(市、区)按标准规划并建设“五个一工程”,即综合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市、县体育场馆应满足承办县级运动会和县级以上单项赛事比赛的需要,并具有向市民提供全民健身服务的功能。体育公园或登山步道(骑道)等可结合郊区基本生态网络以及郊野公园建设,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建设体育设施及健身步道。
2、每个镇(街)规划建设一个中型或小型的市民健身活动中心。镇(街)、城市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以塑胶田径场(套建小型足球场)或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为基础,统筹考虑灯光场地和全民健身路径设施,建设“15分钟健身圈”。
3、农村新型社区体育场地可与文化广场结合,重点实施硬化标准篮球场、羽毛球场(或门球场)和乒乓球台,预留便于观看群众比赛和健身操(舞)等其它乡村民俗活动的场地。根据实际情况,中心村必须设立户外体育运动场,实现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
(七)任务要求
各市、县(市)应重视现状问题分析与纲要论述,并于6月初向省体育局提报规划编制现状论证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市、县(市)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将《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关费用列入政府预算。体育部门组织编制的《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经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城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沟通,各司其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融合建设。
充分发挥规划先导作用,重点在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等方面有效引导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将《规划》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国土部门要按照规定,支持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举办体育设施,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供应给予保障。城建、规划部门要落实好关于用地布局与建设施工管控工作,支持体育设施场所建设融入城市环境综合改造、纳入公共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等相融合的城市格局。新批建、改建居住项目体育设施及用地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按照“融体于绿(地)、融体于(广)场、融体于(公)园、融体于景(观)、融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规划布局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
(三)加快实施,如期完成。各市、县(市)要抓紧启动编制工作,第四季度前(10月1日前)将《规划》报审,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市、县(市),请于第一季度内(4月1日前)将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其他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体育局备案。
(四)强化督导,评估考核。年底前出台山东省和各市、县(市)《规划》工作已纳入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绩效评估范围。各市、县(市)体育、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启动本地《规划》编制工作,省体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检查评估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内未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县(市)的各类健身工程,自2016年起暂不享受省级以上体彩公益金资助。
附件:《山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0日
附:
山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各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优化完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筹集或引导社会资金兴建,向大众开放,满足大众体育锻炼、观赏赛事以及运动员训练竞技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
第三条 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健身需求,构建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坚持“融合发展”的原则,资源共享、优化配置、综合利用;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集约节约和合理利用建设用地,盘活用好现有体育设施,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坚持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优化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健全、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品质。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包括市域与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面。
中心城区层面:应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及建设引导,针对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提出不同的规划建设要求。
市域层面:设区市应对市域内各镇、县(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市(县)应对各乡镇、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规划期限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一般至2020年,若城市总体规划至2030年,应强化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规划应根据市、县(市)的人口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 规划编制应采用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在规划调研、方案编制、专家咨询、成果公示等阶段多方征询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鼓励在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上探索和创新,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兼顾。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现状公共体育设施评价
包括现状城区各级公共体育设施的规模、布局、设施配置、服务范围、运营效能及存在的问题;单位附属体育设施现状、产权、管理使用单位以及设施配置情况;村镇体育设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状城市绿道、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开放性场地中配建体育健身设施的情况。
(二)规划目标和原则
确定公共体育设施发展建设目标;确定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人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等指标。
(三)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各市、县(区)应按照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要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86) 体计基字559号、《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相关标准要求、规范、规定,配置各级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应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区体育项目。
(四)市域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
市(县)应确定市域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确定各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及标准等内容。尤其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乡镇、农村新型社区和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及标准要求。
(五)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
1、确定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人口规模;确定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确定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包括各级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指标、主要场馆设置、人员配置、其它场地设置、配套设施等内容。
2、确定中心城区规划期末市级、区级、社区(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公共体育设施数量和空间分布情况。
3、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明确市级公共体育设施现状保留、规划新增、现状改扩建规划要求和空间布局;确定各类市级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人均用地指标。
4、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应明确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现状保留、规划新增、现状改扩建规划要求和空间布局;确定各类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人均用地指标。
5、 重点加强社区(居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小型多样的活动场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划定服务社区(居住区),明确现状保留、规划新增、现状改扩建等社区(居住区)体育设施规划要求和空间布局,确定用地面积和人均用地指标。
社区级(居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应在满足用地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社区(居住区级)中心布局,也可在社区范围内结合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进行布局,要保障独立的用地以便统筹安排体育设施和配套附属设施。
6、居住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小区,应明确按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对老旧居住小区,应提出改善和增建公共体育设施的指导意见。
(六)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开放利用规划指引
明确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开放利用率目标、指标。确定对外开放的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布局,对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开放利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七)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利用指导意见
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利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具体的衔接利用要求和布点。
(八)明确分期开发时续
对于近期急需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泊位、设施级别、要求配置场馆等进行控制,若涉及到对原有控规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建议依据本规划调整所在地块的控规,保障体育设施用地需求。对于远期建设的体育设施,明确其规模,作为规划管理的强制性内容在未来的规划管理单元中加以落实。
(九)实施政策和措施建议
针对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对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
(一)文本应精练、清晰、规范。
(二)规划图纸应与文本一致。除区位图外,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地块控制与引导图则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
(三)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应分析公共体育设施现状,预测公共体育设施需求,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规划主要图纸一览表
序号 | 图名 | 应表示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区位图 | 标明规划范围的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 ▲ |
2 | 现状公共体育设施分布图 | 标明现状各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3 | 现状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分布图 | 标明现状单位附属体育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4 | 现状村镇体育设施分布图 | 标明现状村镇体育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5 | 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规划图 | 标明中心城区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分布情况等要素。 | ▲ |
6 | 市域公共体育设施布点规划图 | 标明市域各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分布情况等要素。 | ▲ |
7 | 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图 | 标明中心城区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8 | 中心城区体育设施建设引导图 | 标明中心城区保留、扩建、改建、新建的各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9 | 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开放利用规划图 | 标明中心城区单位附属体育设施开放利用情况等要素。 | ▲ |
10 | 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利用规划图 | 标明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利用要求和布点。 | △ |
11 | 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分期建设时序引导图 | 标明中心城区近、远期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位置、规模等要素。 | ▲ |
12 | 社区(居住区级)、重点区域等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图(若干张) | 标明重要区域重要公共体育设施名称、位置、规模、服务半径等要素。 | △ |
13 | 体育设施项目地块控制与引导图则(若干张) | 标明中心城区近期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边界、编号及指标等内容。 | △ |
注:▲——必选图纸,△——可选图纸。
第三章 规划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设区市、县(市)规划由设区市体育、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县(市)体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山东省体育局对批复后的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进行备案,布局规划内的健身工程项目可申报省级以上体彩公益金资助。
第十五条 修改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原组织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及时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由各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没有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