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公证执业区域调整试点工作

28.09.2015  15:20
来源: 时间:2015-09-25

 

  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省厅近日下发《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济南、淄博、潍坊三个市开展以市辖区(含县、县级市)合并作为一个执业区域试点工作,打破执业区域限制,进一步促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通知》指出,开展执业区域试点有利于解决制约公证发展的突出问题。我省公证执业区域设置,始于八十年代公证制度恢复初期。《公证法》实施后,以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划划分执业区域的做法基本未变,致使出现较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省公证事业发展。一是公证业务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同一市辖区,有的公证处业务量大而公证员少,有的公证处业务量少而公证员多,旱涝不均,市场发挥不了配置资源的作用。二是社会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有的公证处受限于业务水平或没有独立账户不受理遗嘱、提存等公证业务。三是县域公证处垄断经营,个别公证员存在“衙门作风”,服务态度差,办证群众没有选择权,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性明显增强,异地工作、置业、经商等活动日益频繁,执业区域过小过窄不利公证健康发展。本次试点除车辆抵押登记公证因技术原因暂由原属地公证处办理外,其他业务全部放开,公证处资源共享,平等竞争。 《通知》要求,济南、淄博、潍坊三市要积极做好执业区域调整准备工作。各市司法局要召开辖区内公证处主任会议,把试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传达到全体公证人员,形成共识,并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与各地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法院执行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等做好试点的宣传沟通工作,争取更好的配合和支持;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络开展专项宣传,省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发布试点公告,并与省级媒体联合开展宣传工作。各市公证协会和各公证处可制作广告宣传品,在群众密集场所发放。省厅于9月15日前完成济南、淄博、潍坊等市地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和副本换发工作,确保从10月1日起按照新的执业区域开展业务。 《通知》强调,开展公证执业区域试点是司法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对试点遇到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及时研究解决,对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试点顺利进行。广大公证人员要自觉树立全局观念和进取意识,用积极、开放、包容、共赢心态参与改革试点,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宽加长服务链条,有效扩大覆盖面,推进公证业务在良性竞争中发展提高。同时,认真执行我省公证文书质量标准和检查细则,严格落实质量检验员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放松质量管理和降低质量标准的问题。公证机构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不搞地域歧视,不准厚此薄彼,严格遵守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擅自降低收费招揽证源,尤其不得以价格战方式互抢业务,损害行业形象。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落实公证法律援助、休息日值班、预约办证、上门服务等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试点带来的成效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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