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省近日出台《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办理业务
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子女入学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福利待遇
根据条例,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也会得到保障。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生活保障
条例拟提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及时落实供养待遇,需要进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意见反馈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