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贫困归侨可享低保

11.12.2014  13:58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前,山东正式公布《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确认侨眷身份 须提供五年以上扶养关系公证书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新《条例》中首次将侨眷身份进行明确界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对于归侨、侨眷的身份确定,《条例》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公证书。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护照与国内身份证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在华侨来鲁申请定居方面,《条例》称,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山东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归侨捐赠财产用于国内公益事业者 缴税可优惠           在归侨公益事业方面,《条例》提出了相应优惠政策。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财产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贫困归侨可享低保 子女升学当给予照顾           同时,对于相对贫困归侨、侨眷,《条例》也提出相应扶贫保障要求。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供养待遇;需要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供养。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无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在归侨子女入学、升学方面,《条例》指出,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如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