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信息需网上公开,补偿标准至少5年调整一次

22.07.2017  12:42

  7月2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根据《意见》,征地信息需通过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至少5年调整一次,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群众诉求可及时、有效表达。

  《意见》严格规范了征地程序,强调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李英介绍,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于今年1月1日在全国率先投入运行。遵循征地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按照“统一平台、整合资源、各负其责、依法公开”的建设思路,该系统实现了征地信息统一发布、征地信息自助查询、对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监管的功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信息。查询人进入系统后,可在查询区域,选择“所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名称或键入“村庄名称、批准年度、项目名称、公告名称”等任何字段、关键词,快速查询所需要的征地信息,满足对征地信息自助、及时查阅的需要。

  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意见》提出要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由市级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意见》强调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鲁指出,被征地群众安置问题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意见》完善了征地争议调处机制,使得群众诉求可有效表达,矛盾纠纷化解及时、救济有效。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处长李英介绍,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相关权利人可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土地调查清点确认、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组织听证、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五个环节来表达诉求,实施权利救济。《意见》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协调、听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作者:杨学莹 毛鑫鑫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