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落马官员多主动认罪 家属关心有无性命之忧
受贿罪是落马官员“标配”
有些家属希望律师去找关系,律师要坚决拒绝,因为如果这样做了,一旦被查出来,不但对律师不好,对被告人和其亲属更不利。
梁雅丽说,官员亲属在寻找辩护人时,通常愿意找专业水平高、有经验、对媒体面前保持低调、尊重当事人隐私、不恶意炒作的律师。
亲属最关心的是案件有没有余地、有没有性命之忧。
许兰亭说,落马高官所涉罪名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其中受贿罪可以说是“标配”。十八大以后落马的高官,绝大多数都涉及受贿罪。
律师首先要对受贿罪非常熟悉,受贿案无罪的可能性很小。通常,官员被控制后先要经过“双规”,认为构成犯罪才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最后才到法院,完全无罪几乎不可能。
很多非刑事诉讼专业律师辩护时,明知被告人有罪非要作无罪辩护,效果肯定不会太好,因为律师的主张不可能被采纳,连从轻判决的机会也可能失去。
律师绝不能做法律规定之外的事,比如通风报信、请客送礼等。有些家属希望律师去找关系,律师要坚决拒绝,因为如果这样做了,一旦被查出来,不但对律师不好,对被告人和其亲属更不利。
钱列阳说,有些官员想自己当好人,提出自己认罪,作罪轻辩护,让律师作无罪辩护,如果律师此时无法说服自己给他作无罪辩护,就应该坚决拒绝。
顾永忠对记者称,今年4月,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万元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从涉案金额与判决结果来看,似乎判得比较轻。这也说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不是孤立或者简单地以涉案数额多少作为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比如受贿案中,即使收受同样的数额,有的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有的是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显然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再如贪污公共财物,即使数额相同,贪污救灾、抢险款物与贪污单位一般流动资金,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同,量刑当然不应一样。
为贪官辩护的律师曾被称“帮凶”
有人认为,只有给被冤枉的好人辩白洗冤才是好律师,而现实中,9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确实有罪,给这些人辩护不容易得到社会理解。
2003年,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因代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等,受到空前质疑。有人认为他是贪官污吏的代理专业户,甚至有人骂他是“中国第一腐败帮凶”。
为贪官辩护是否会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呢?
钱列阳说,中国老百姓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只有给被冤枉的好人辩白洗冤才是好律师,而现实中,9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确实有罪,给这些人辩护不容易得到社会理解,但恰恰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以前律师给贪官、黑社会组织辩护,总会招来网民的谩骂和攻击,说这些律师是为坏人说话,是“二坏人”。钱列阳给刘志军辩护时,就有网民指责他“巧舌如簧地为坏人辩护”。
经常与田文昌一起办案的梁雅丽表示,所谓好人与坏人,只是道德评价和社会口碑。就法律层面而言,对一个人的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在法律范畴内没有好人与坏人的评判。
一个官员无论其之前有多高的职位,多尊贵的身份,拥有多少财富,一旦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时,相对于司法机关,个人显然是弱者,这时就需要专业法律人员为其提供专业帮助,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平等对抗、平等保护所需要的。
钱列阳说,能够维护罪大恶极、反响最强烈的案件的被告人权利,才能真正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好在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他估计再过十年,说为“坏人”辩护就是“二坏人”的声音就会彻底消失。
大多数涉案官员都认罪
他们能坐到那么高的位置上,一般来说都受过比较好的教育,具有审时度势的能力,有的在位时还参与过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和决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称,指控的事实本身绝大多数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大多数涉案官员认罪的主因。如果指控的事实不存在、不成立,相信他们不会轻易认罪。因为这对他们是利害攸关的,认罪就意味着将面临定罪判刑。
二是多数涉案高官都比较理性,他们能坐到那么高的位置上,一般来说都受过比较好的教育,具有审时度势的能力。有一些在位时还不同程度地接触过此类案件,甚至参与过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和决策,他们清醒地知道,不认罪并不意味着就能够逃脱处罚。
三是与他们对贪污受贿行为的看法有关。顾永忠曾经参与办理过一起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共同贪污受贿案。该案最初涉及金额只有几十万元,当事人却不肯认罪。后来查出涉案金额竟高达两三千万,并且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我问其中一位当事人为什么态度会如此改变?对方称,贪腐不过是对金钱的迷恋而已。即使开始不承认,经过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反复讲政策,多数人都会自己交代。
另外,涉案官员中大多数出身贫寒,在他们人生的早期阶段都曾有过理想和追求。后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固然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和家庭的原因。一旦归案,经过静心思考,一些人内心深处的良知被重新唤醒,也会真诚地认罪、悔罪。
家属提出“刚性”要求 多数律师都不会接
有的家属提出必须要无罪释放或是必须判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律师都不能答应。律师不能卖人头、卖结果。
许兰亭告诉记者,给落马贪官辩护不会挣很多钱。如果是法律援助,律师费的标准现在是每起案子2000元,不管会见多少次,开庭多少次,阅卷多少。
2005年许兰亭为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辩护时,法律援助律师费才500元。通常一个案子从接手到结束,少则两三个月,长则六七个月,会见最少要五六次,多的要十几次。
即使是家属委托,律师费也高不了,因为无论官员贪了多少,一旦案发后,这些钱都会被查封、扣押、冻结,家里早就没钱了,有的律师费还是亲戚们凑的。即使个别人家里还有点钱,也不敢花很多钱请律师,担心被怀疑。
钱列阳说,如果家属提出刚性要求,比如说接这个案子必须要无罪释放或是必须判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多数律师都不会接。“刑事辩护律师不允许风险代理,我们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卖人头、卖结果的。但我们会向家属解释,以当前的形势、政策,这类案件大约是怎样的处理方式。”钱列阳说。
许兰亭讲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事,有一位国企高官,在位时年薪过百万,落马后各种财产都被查封、冻结了,家里人给他找律师,他却不好意思接受。他对律师说,这么多年他没给过家里钱,钱都花在了情人身上,女儿上大学都没给过钱,如今女儿工作了,却要花钱给他找律师,他不能接受。
“我们接案子一是看跟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好沟通,家属是否能抛开情绪、实事求是地面对案件。对于蛮不讲理的当事人,给再高律师费我也不会为他们服务;二是看案子是否有可辩之处。”钱列阳说。
在贪腐案中辩护 律师不是摆样子
不能简单地以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作为衡量律师辩护是否起作用的依据。
顾永忠称,有人认为在高官涉贪腐案件中律师辩护只是摆样子,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个人的感受并非如此。
当年山东泰安前市委书记胡建学一审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家里人都开始准备后事了,二审经过我们的艰苦努力改判为死缓。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正确地理解、评价律师的作用。律师只有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正确意见法庭才会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作用。不能简单地、无条件地单纯以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作为衡量律师辩护是否起作用的评价依据。
此外,也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结果是否对被告人有利评价律师的作用。
我在1995年曾经给湖南一个同时被指控贪污和受贿的被告人辩护。一审我没参与,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湖南省高级法院判了两个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家属委托我做他的二审辩护人。
我提出贪污罪不能成立,最高法院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终审裁判是受贿罪维持死刑判决,贪污罪无罪。
最高法院的法官到湖南向被告人宣判时,虽然其仍被判决并执行死刑,但他表示服从终审判决。
所以,律师的辩护绝不能离开案件事实、离开法律规定。对律师作用的评价也要以此为基础、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