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环评审批有了负面清单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刘磊德州报道 山东省德州市政府近日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试行)》,自即日起实施。
德州市要求,全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应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杜绝招引负面清单内的二十五大类建设项目。
列入德州市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区域新建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项目;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生态红线区域内改变生态功能的项目。
负面清单项目还包括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及限制类化工项目等。
禁燃区和集中供热区内除集中供热、热力发电锅炉外,一切锅炉、炉窑新建项目及未设禁燃区的县(市、区),市建成区、工业园区新建20t/h以下,其他地区新建10t/h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项目也在负面清单之列。
此外,黏土空心砖项目;年产1万吨以下的塑料再生项目;污染物不能集中处置的木炭项目、石棉制品项目、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不符合规划新增铅、汞、铬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也纳入了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还包括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及新建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新建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德州市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项目等。
德州市规定,对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评批复,发改、经信部门不予立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土地手续。负面清单以外的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正常程序和承诺的办理时限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