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别忘了,你还有“外出春游”这项职工福利!

25.03.2018  20:05

  近日天气开始变暖,春天的气息越来越浓厚,春游也成为人们放松心情的不二之选。关于外出春游,你知道它属于职工福利吗?

  此前,记者了解到,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明确,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逢年国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都属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此外,职工教育、知识培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也都属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单位组织春游有啥条件和要求?山东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八项规定禁止公款旅游,但是春游与公款旅游性质不同。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春游,不必担心违反八项规定。工会的会费、经费本来就是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工会组织春游有利于职工强身健体,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春游不能走样,不能打着春游的幌子搞公款旅游,上述规定要求,工会组织的职工春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山东省总工会工作人员提醒。

  此外,工会经费不仅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还将覆盖范围从逢年过节、会员生日,扩大到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工会经费的支出标准是多少?据了解,此前经山东省总工会14届第74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对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标准进行修订,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但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作者:周国芳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