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快处快赔撤离后不配合处理 将按逃逸处罚
中国山东网2月13日讯 (记者 张敏敏)近日,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赴德州地区,抓获一名按照快处快赔撤离现场后拒绝赔付的肇事司机。记者了解到,快处快赔撤离后不配合处理的驾驶员,将按照逃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司机快处快赔撤离后不配合处理被追逃
2015年1月27日17时30分许,市中区二环西路9路车终点站,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事故,无人员受伤,双方报警后经市中大队指挥中心电话指导快处快赔流程,双方撤离现场约定第二天前往理赔大厅处理交通事故。可是从第二天(28日)开始,货车司机的电话就迟迟无法接通,于是轿车驾驶员无奈只好选择报警。
值班民警及时联系到货车驾驶员,要求其立即到案接受调查,可是货车驾驶员对民警的多次电话联系也不置可否。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中大队事故中队立即启动追逃机制,追查刘某某下落。最后,刘某某迫于压力来队投案。民警也按照规定,暂扣肇事货车。
机动车不按规定撤离将被罚款200元
为提高“快处快赔”效率,缓解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路面通行能力,济南自2014年4月1日正式实行《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人无伤,车能动,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勘查。
民警解释,《办法》中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办法》中所称“规定时间”是指:高架路 7:00-19:00;其他道路 7:00-9:00,17:00-19:00。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将处以200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民警表示。
撤离后不配合处理将被罚款2000元 记12分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将依法按照逃逸案件立案调查。侦破案件后,对逃逸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民警介绍。
此外,如果当事人按照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是0531-8790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