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政府性债务划红线 过度举债恶意逃废将追责

18.12.2014  14:19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这是山东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今天(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详细解读《实施意见》。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以便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山东省还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从山东省情况看,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

  政府债务怎么借

  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实施意见》的制定,有助于解决债务“怎么借”的问题。窦玉明表示,《实施意见》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行了明确:

  举债权限

  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举债主体

  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举债形式

  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