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内蒙古一公司发生粉尘爆炸致6死3伤

09.02.2015  18:24

  2月9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办公厅近日通报了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通报强调,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未能及时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情况。
  通报称,2015年1月31日6时8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截至2月4日,已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生产车间厂房严重损毁。
  该事故企业成立于1999年,现有员工360人,主要从事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生产纤维板的砂光(打磨)工艺所产生的木纤维粉尘为可燃性粉尘。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除尘系统的收尘仓发生初始爆炸,引起生产车间内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引发生产车间和库房的火灾。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
  通报指出,这起事故是继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不到半年内发生的又一起粉尘爆炸事故,也是因除尘系统的吸尘设备设施发生初始爆炸,继而引起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性质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通报提出,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事故企业未吸取教训,无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冒险生产,违规作业,酿成事故;二是事故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除尘系统没有可靠的泄爆装置,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十分突出;三是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虽排查出该企业为粉尘涉爆企业,但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未能及时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作业情况。
  通报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收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企一档。
  通报强调,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同类事故的地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的责任;凡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事故的,必须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地区可根据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