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行为可能定罪入刑 山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23.04.2020  17:13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4月23日讯 (记者 温伟伟 通讯员 牛福静 王冰)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4月21日,山东省公安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联合签署《关于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办法明确了山东省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适用对象和范围,规范了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等程序,建立了海关和公安机关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这将对山东省公安机关和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惩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和海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青岛海关法规处张术杰处长表示。

  济南海关法规处王东东处长表示:“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建立起海关与公安机关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强大执法合力。”

  据了解,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但国际疫情持续蔓延,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外防输入”已成为目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点。两关一厅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配合机制,将有力震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办案协作,依法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加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态势。

  海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提醒: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可能定罪入刑。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编辑:李明        责任编辑:张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