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
近日,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4]40号)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促进淄博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从健全体制机制、推进“三个体系”建设、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等方面,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强调。第二部分是建立科学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按照《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要求,全面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档,将档案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推进依法治市、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对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和社会管理领域以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档案工作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不按时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档案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各类档案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部分是不断夯实档案资源基础。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将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从源头上加强对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做到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做好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的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严防档案流失。加强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改善综合档案馆馆藏结构,加快进馆档案接收进度,确保应进尽进。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社会记忆工程,依法征集、收购散存在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珍贵历史档案。加强对非国有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将涉及公民出生、教育、就业、居住、迁徙、财产、信用、医疗、奖惩等各个方面的原始凭证和历史记录纳入工作范围,按有关规定管理、提供利用和移交。 第四部分是提高档案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国家档案馆要坚持把服务大局放在首位,统筹安排档案服务、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做到便民利民。充分发挥资治襄政功能,为总结经验、开展工作、维护权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充分发挥文化传播功能,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革命历史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按照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的标准和规范,2018年前区县档案馆全部建成数字档案馆。按照“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把档案信息资源融入智慧城市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涵盖市及各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源和重点专业档案的市级档案目录中心。 第 五部分是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要求各区县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按照“五位一体”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把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安全保密、服务便捷、节能环保的新型公共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档案风险告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制度,构建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四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推进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存、集中管理和有效利用,各级各部门形成的归档电子文件、档案数字化成果,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数据备份,实现档案行政监管、证据保全和灾难恢复等功能。 第 六部分是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对所属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资料征集、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抢救保护、安全保密、陈列展览、编纂、数字化、档案科研、设备购置维护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每卷档案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核定档案维护费用。制定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国家重点档案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淄博市档案局高德松 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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